答辯人 | 違規事項 | 結果 |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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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 |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該條例”)第168H條,申請針對一間無力償債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理由是該名董事違反董事責任: (a) 沒有確保該公司遵從該條例及《公司條例》(第622章)及的會計紀錄條文; (b) 沒有提交該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c) 沒有確保該公司按照《僱傭條例》(第57章)的條文,向其僱員妥為支付工資和其他終止僱傭款項;以及 (d) 不當使用該公司的銀行帳戶。 |
答辯人被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等的資格,為期3.5年。 | 個案摘要 |
一名董事 |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該條例”)第168H條,申請針對一間無力償債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理由是該名董事違反董事責任,沒有: (a) 確保該公司遵從《公司條例》(第622章)及/或該條例的會計紀錄條文; (b) 提交該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c) 確保該公司按照《僱傭條例》(第57章)的條文,向其僱員妥為支付工資和其他終止僱傭款項;以及 (d) 與清盤人充分合作。 |
答辯人被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等的資格,為期4.5年。 | 個案摘要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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