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董事資格個案的最新例子(2024年7月至9月)

答辯人 違規事項 結果 附註
一名董事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該條例”)第168H條,申請針對一間無力償債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理由是該名董事違反董事責任:

(a) 沒有確保該公司遵從該條例及《公司條例》(第622章)及的會計紀錄條文;
(b) 沒有提交該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c) 沒有確保該公司按照《僱傭條例》(第57章)的條文,向其僱員妥為支付工資和其他終止僱傭款項;以及
(d) 不當使用該公司的銀行帳戶。
答辯人被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等的資格,為期3.5年。 個案摘要
一名董事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該條例”)第168H條,申請針對一間無力償債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理由是該名董事違反董事責任,沒有:

(a) 確保該公司遵從《公司條例》(第622章)及/或該條例的會計紀錄條文;
(b) 提交該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c) 確保該公司按照《僱傭條例》(第57章)的條文,向其僱員妥為支付工資和其他終止僱傭款項;以及
(d) 與清盤人充分合作。
答辯人被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等的資格,為期4.5年。 個案摘要

附註:

  1. 根據該條例第168H條,倘法院信納任何人作為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的行為操守,不論單獨觀之或連同其作為其他公司的董事的行為操守觀之,使該人不適宜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法院便須作出取消資格令。取消資格期限最短為1年,而最長為15年。
  2. 該條例第168K條規定,當法院須裁定某人作為董事的行為操守是否使該人不適宜關涉公司的管理時,法院須顧及該條例附表15第I部所述的事宜;如該公司已無力償債,法院須兼顧該附表第II部所述的事宜。如有其他行為操守不屬於附表15所訂明的事宜,但與是否不適宜的問題相關,法院亦可能會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