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人 | 違規事項 | 結果 |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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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 |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該條例”)第168H條,申請針對兩間無力償債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理由是該名董事違反董事責任: (a) 沒有確保該公司遵從該條例及《公司條例》(第622章)的會計紀錄條文; (b) 沒有提交該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以及 (c) 不合作。 |
答辯人被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等的資格,為期4年。 | 個案摘要 |
兩名董事 |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該條例”)第168H條,申請針對一間無力償債公司的兩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理由是該等董事違反董事責任,沒有: (a) 確保該公司遵從《公司條例》(第622章)及/或該條例的會計紀錄條文;以及 (b) 提交該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
各答辯人均被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等的資格,為期2年。 | 個案摘要 |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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