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期內共發出96張傳票,並使122宗罪行被定罪。
被告破產人被裁定違反《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6)及(7)條、第129(1)(e)條、第129(1)(f)條、第131(a)條及/或第134(1)條所述的罪行,而被告董事被裁定違反《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74(1)條及/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73(1)條及第377(2)及(3)條所述的罪行。刑罰方面,法院判處監禁的刑期由6星期(緩刑刑期為12個月)至3個月不等(緩刑刑期為18個月),罰款金額則為港幣1,000元至港幣3,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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