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債務人破產呈請的常見問題

重要告示 : 免責條款

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政府不會就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也不會對本刊物的內容負責。

如因與本刊物有關的合約、侵權或任何因由而引致任何損失或損毀,政府不會承認任何責任及法律責任。政府有絕對酌情權在任何時間刪除、暫時中止或修改本刊物的所有資料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用戶須負責自行評估本刊物所包含或與之有關的所有資料,並獲勸諭在依靠這些資料前先核實資料的真確性或徵詢獨立意見。

答:請參閱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當中已詳載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的要求和程序。
答:只有當呈請人繳存8,000元的款項和1,045元的法庭費用後,債務人破產呈請才會獲受理。
答:你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出席呈請的聆訊。如果法院就與呈請相關的任何事宜聯絡你,你應主動回覆及提供法院要求的資料。
答:你應盡快聯絡高等法院。聯絡詳情在。沒有按時出席呈請的聆訊或回覆法院的提問,均可能導致呈請被法院駁回並且須由你支付訟費。相關的訟費將從你已繳存予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呈請人款項中扣除。
答:你可向法院申請認可令以解凍帳戶。請參閱由高等法院發出的參考指引,以及填妥申請所需的傳票誓章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