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的有關條文於2000年4月7日起生效,本署接受以實物媒體提交或送至本署指定的互聯網電郵地址(oroadmin@oro.gov.hk)的文件,但有關的文件必須符合《電子交易條例》第11(2)條所規定的規格、方式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