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反對破產人解除破產的債權人應採用本表格(表格82)。債權人應參閱有關的「受託人給予債權人的通知書」,並把填妥的表格82呈交以下地點備案:-
債權人可利用這表格,向破產案中的債務人提出申索要求。
根據破產規則第109條的規定,債權人必須透過本債權證明表,證明其債權。該表格連同港幣35元備案費可送交(以郵寄方式亦可)破產管理署署長。申索的款項如不超逾港幣250元或屬於員工追討欠薪者則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債權證明表可由債權人自己提出,或獲債權人授權的人士或了解實情而代表債權人的人士提出。
債權人必須填妥表格內所有項目,然後把該表及一切可資佐證的文件正本遞交本署。
債權人在遞交債權證明表後,住址或通訊地址如有更改,可利用本表格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本署職員收到表格後,便會按最新資料修改有關紀錄,日後亦會按新地址把信件寄給債權人。
債權人亦可按以下連結,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更改住址/通訊地址要求:
如領取債款的債權人要求把債款付予其他人士,他可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本表格,這表格足以授權清盤人/受託人把債款付予表格內所述的人士。
這份授權表格將繼續有效,直至債權人以書面取消為止。
債權人可使用這表格授權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及表決。
債權人可使用這表格授權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及表決由你決定的決議案。
破產人可使用這表格呈交他每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
破產人可使用這表格呈交他的資產負債狀況。
破產人可使用這表格呈交他的資產負債狀況。
債務人可使用這表格呈交他的破產呈請。
債務人可使用這表格呈交他的資產負債狀況。
破產人可使用這表格呈交初步訊問資料。
破產人可使用這表格呈交每月收入及支出狀況。
本署委任的行號可使用這表格呈交報告對破產人的初步訊問。
受託人可用此表格,向破產管理署署長作出《破產條例》(第6章)第86A條所規定的有關破產人行為操守的報告。
受託人可用此表格,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報告違反《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7)條的罪行。
受託人可用此表格,向破產管理署署長報告破產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