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利用這表格,向清盤中的公司提出申索要求。
根據公司(清盤)規則第79條的規定,除非有關法官在某宗特別清盤案中指令本署在毋須證據的情況下接納任何債權人或某類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表,否則每宗清盤案(由法院頒令清盤者)的債權人均須向本署證明其債項。
在強制公司清盤案中,債權證明表格連同港幣35元的備案費可送交(以郵寄方式亦可)破產管理署署長,申索的款項如不超逾港幣250元或屬於員工追討欠薪者則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債權證明表可由債權人自己提出,或獲債權人授權的人士或了解實情而代表債權人的人士提出。
債權人必須填妥表格內的所有項目,然後把該表格及一切可資佐證的文件正本遞交本署。
債權人在遞交債權證明表後,住址或通訊地址如有更改,可利用本表格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本署職員收到表格後,便會按最新資料修改有關紀錄,日後亦會按新地址把信件寄給債權人。
債權人亦可按以下連結,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更改住址/通訊地址要求:
如領取債款的債權人要求把債款付予其他人士,他可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本表格,這表格足以授權清盤人/受託人把債款付予表格內所述的人士。
這份授權表格將繼續有效,直至債權人以書面取消為止。
債權人/分擔人可使用這表格授權代表出席債權人/分擔人會議及表決。
債權人/分擔人可使用這表格授權代表出席債權人/分擔人會議及表決由你決定的決議案。
有關清盤公司的董事/負責人可使用這表格呈交清盤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
董事可使用這表格呈交初步訊問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