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債務人於2023年12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4年1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經調查後發現,約在2023年10月及2023年11月,被告人從一間保險公司收取了一筆港幣337,389.67元的款項,即其兩份保險單的退保價值(“該筆退保價值款項”)。
被告人沒有在H表的“來自投資的收入(指明類別):保險單”中披露他收取了該筆退保價值款項,因此他在《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中作出關鍵性的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