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債務人於2023年7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3年8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被告人在2009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間,即屬緊接提出破產呈請當日之前的2年期間內,合夥經營興趣班業務。
被告人將其業務的部分簿冊和紀錄送交破產管署署長查核。破產管理署查核後,發現缺少部分簿冊和紀錄,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帳目及總分類帳。
被告人在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間,沒有為其業務備存妥善的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