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摘要

法院就債務人於2018年7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18年8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憑藉高等法院於2022年8月作出的命令,《破產條例》第30A條所指的有關期間中止計算一段時間,被告人仍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經調查後發現,破產人於2023年6月收取了一筆港幣162,400.73元的款項,為強制性公積金的累算權益。

憑藉2023年6月發出的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為被告人的產業申索該筆款項,並要求被告人交回該筆款項,但被告人並沒有向破產管理署署長交回該筆款項的任何部分。

本署其後發現被告人在2023年6月欺詐地移走該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