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摘要

法院就債權人於2017年7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17年9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憑藉高等法院於2018年4月根據《破產條例》第30AC(1)條就有關期間不開始計算而作出的命令,被告人仍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經調查後發現被告人在破產期間,於2023年6月從一名人士獲得兩筆貸款,金額分別為港幣30,000元及港幣70,000元。

被告人在借貸前並無告知該名人士他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