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債務人於2023年12月提出的破產呈請,於2024年1月頒令被告人破產。
被告人在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即屬緊接提出破產呈請當日之前的2年期間內,獨資經營業務。
被告人沒有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其業務的任何簿冊及/或紀錄。
被告人在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間沒有為其業務備存妥善的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