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摘要

被告人是某間公司的董事。

該公司在2012年12月根據《公司條例》成立。高等法院於2022年11月針對該公司作出清盤令。

被告人於2017年12月獲委任為該公司的董事。

被告人將該公司的部分簿冊和紀錄送交破產管署署長查核。破產管理署查核後,發現缺少部分簿冊和紀錄。

被告人作為該公司的董事,在2015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間沒有為該公司備存妥善的簿冊和會計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