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規則》第92條,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該證明書”)。破產人須聯絡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不會就高等法院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不反對確認信》) ,以辦理有關申請。
對於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受託人的破產案,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登入電子提交系統的公共入門網站申請《不反對確認信》。申請成功後,《不反對通知書》會立即下載到其電子設備。申請人應列印並帶同《不反對確認信》到高等法院登記處辦理申請該證明書的手續。
此網上服務無需收費。
經網上遞交《不反對確認信》的申請
網上申請《不反對確認信》的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