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43A(6)條,任何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在針對他而作出破產令的每一周年日向破產人的產業的受託人(“受託人”)提交一份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如果破產人未能遵守此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6個月。此外,受託人或債權人亦可根據《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30A(4)(h)條反對破產人解除破產。
對於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受託人的破產案,破產人可登錄電子提交系統的公用入門網站提交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財產說明書。 成功提交後,確認訊息會經由簡訊服務或電郵發送給破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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