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證明表是債權人用作確立他/她針對一名破產人/一間清盤公司所提出的申索的訂明文件。債權證明表可由債權人提出,或由獲得債權人授權或代表債權人而又知悉有關事實的人提出。
債權人須於破產令/清盤令頒布後向受託人/清盤人提交債權證明表及繳付訂明的費用(見下文),以盡快證明其債權。否則,債權人可能無權在債權人會議上投票或收取攤還債款。
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受託人/清盤人的破產案/清盤案,債權人可藉此網上服務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入門網站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債權證明表,包括填寫債權證明表格、上載證明債權的文件、透過「智方便」或認可數碼證書簽署債權證明表格,以及以信用卡或繳費靈於網上繳付訂明的費用。
下列為填寫債權證明表時所需的資料/文件:
經網上提交的債權證明表的附件可以下列檔案格式上載:
上載檔案總大小不可超逾20MB,而上載檔案數量則不可超過20個。
「智方便」註冊用戶可透過「智方便」流動應用程式,按照螢幕上的指示,在網上簽署債權證明表格。
香港認可的供個人及機構使用的數碼證書,亦可獲接受用作債權證明表格的數碼簽署。用戶必須上載數碼證書及輸入密碼,方可在債權證明表格上簽署。
在提交債權證明表時,必須繳付訂明的費用港幣35元,但申索款額少於港幣250元或僱員申索工資或薪金的債權證明表則除外。網上付款可透過信用卡(包括VISA、萬事達卡、JCB及銀聯)、繳費靈或「轉數快」支付。
債權證明表經香港政府一站通入門網站提交後,會由破產管理署按照正常程序作進一步處理。如網上提交的債權證明表隨後不獲破產管理署接納,提交表格的債權人或人士會獲通知,惟已繳交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概不會獲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