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董事资格个案的统计分析(2024年10月至12月)

破产管理署署长在期内取得10项取消资格令。

董事所涉及的不当行为包括未有与清盘人和破产管理署署长充分合作;未有确保公司向雇员妥为支付工资及/或其他款项;未有确保公司为雇员妥为支付强制性公积金供款及/或附加费;未有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以及未有备存妥善的会计纪录,因而违反了《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274条,以及《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73及第377条。

该等取消资格令的期限由2年至4.5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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