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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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后果

以下问与答旨在向你简述破产的影响和后果,以帮助你决定破产对你来说是否最佳的选择。

破产

答:破产是一项法律程序,是当一名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别无选择下的出路。破产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你的资产公平并有序地由你的破产案受托人摊分给你的债权人。
答:当你自行提交或由你的债权人提交破产呈请书后,香港原讼法庭可针对你颁布破产令。
答:破产管理署署长或私营机构从业员可被委任为你的破产案受托人,负责处理你的个案。你无权选择你的破产案受托人。


破产对你的财产及收入的影响

答:在法院颁布破产令后,你的所有财产(不论在世界任何地方),包括你就任何家庭居所占有的份额,将会归属你的破产案受托人,并会一直归属你的受托人直至你的破产产业管理完结。解除破产并不等同你的受托人已完成你的产业管理。
答:一般情况下,如你属首次破产并与受托人充分合作,你的破产期便会由破产令颁布当日起计算4年。除非你的受托人/债权人反对你解除破产,否则你会于4年后自动获解除破产。第二次或之后的破产会为期5年。受托人或任何一个债权人如提出反对并获法院接纳,则你的破产期可被延长至总共8年。

请注意,你须与你的受托人充分合作,才能获自动解除破产。
答: 不可。虽则破产解除后,表示你已不再是破产人,不再受限于法例对破产人施加的限制和责任;但所有已归属你的受托人的财产将继续归属你的受托人,你的受托人将继续为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产产业。

你的资产将会继续受管理,直至你的所有资产已分发给你的债权人以及你的受托人获解除职务为止。
答:(a) 你就该物业所占的份额将会归属你的破产案受托人,受托人会尝试出售你就该物业所占的份额,并将售卖所得款项分发给你的债权人。即使受托人没有在你解除破产前出售该楼宇或你就该楼宇所占的份额,该楼宇或其份额在你解除破产后将会继续归属你的受托人,而你的受托人将会继续尝试将其出售。

(b) 买卖已归属受托人的财产时,其价格均须根据买卖时有关财产的市值厘定,而财产市值会不时变动。
答:家庭居所并不获豁免。
答:为你债权人的利益,你的受托人有权申索你在破产期间取得的财产。
答:你的受托人会评估你须将收入的多少交予你的受托人以偿付你的债权人。你有权保留足够的收入以应付你的合理家庭需要。你的受托人将会决定有关金额。
答:原则上,你的债项须由你的财产和收入摊还。因此,你必须在法院颁布破产令后,立即把你的资产(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资产)交予受托人。你也必须通知受托人你的收入,以便受托人进行上述的评估。
答:受托人会变现你在香港和海外的财产。你如果隐瞒有关你的财产的资料或没有把你的财产交予受托人,即属违法,可被检控。如之前所述,财产一旦归属受托人,即使你已获解除破产,受托人仍有权继续管理有关财产。
答:你的公积金会被视为你财产的一部分,但是否归属你的受托人,则须视乎个别公积金的条文而定。
答:《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订明,为施行《破产条例》,被判定破产的成员在注册计划中的任何累算权益(来自强制性供款),须从该成员的财产中摒除。虽然如此,在你破产期间,如有任何款项须由你的强积金累算权益支付,你的受托人有权为你债权人的利益申索该财产。
答:根据一般情况,在法院颁布破产令后,当局便会停止支付退休金给你。你可以通过公务员事务局向行政长官提交申请,要求批准领取特惠金。如获批准,受托人将会评估你的家庭合理需要。如果有任何结余,你便须将之交付你的受托人。
答:根据《破产条例》第91条,受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除外)须以破产人的产业的名义开立账户,并将其作为受托人而不时收取的款项存入该账户内。
答:受托人会调查你在提交破产呈请前如何处置你的所有资产。如果你企图以欺诈方法转移任何财产,即属违法,可被检控。受托人在法例上有权追讨任何已支付的不公平的优惠或把任何以低于一般价值而订立的交易作废。
答:不可以。


破产的后果 - 破产情况被公开、受雇情况和你的日常生活等

答:根据《破产条例》的条文,破产管理署署长须就你的破产令在宪报上刊登公告。破产管理署署长亦须把你的破产记录载入登记册,供公众在缴付订明的费用后查阅。法例并无列明该记录可从上述登记册移除。
答:(a) 如果你在私营机构工作,除非受托人在调查和评估过程中认为有此需要,否则受托人不会接触你的雇主。

(b) 如果你是公务员,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59条,破产管理署署长必须通知你所属部门的部门主任秘书、公务员事务局和库务署。
答:(a) 你或许不能在某些行业执业,例如律师、地产代理、证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你应该咨询有关专业团体,求取进一步的资料。

(b) 如果你在银行界工作,根据《银行业条例》,你须通知你的雇主。

(c) 如果你在其他行业工作,你应该审查你的雇佣合约或公司其他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规定。
答:根据法例,破产管理署署长有权这样做,署方也会在有需要时这样做。
答:倘若你的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邮地址(如有的话)等资料有任何更改,须立即通知受托人及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应受托人的查询。你须与受托人合作,才可获自动解除破产。
答: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除非有其他情况,例如你的家庭成员为你的债项签署个人担保。
答:不应该,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必须如此做。
答:你不应该往海外旅行,除非所有开支都不是由你的财产和收入支付。如受托人要求你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你便须应要求提供。
答:受托人通常都不会容许你为已购买的人寿保险继续供款。
答:在向法院提交破产呈请后,你应该自制,避免进一步贷款。如你获取信贷而无披露你的破产状况,即属违法。


解除破产

答:如你是首次破产而能遵照《破产条例》的规定和条件,以及法院没有作出不开始令或债权人和受托人都没有提出反对,你便会在破产令颁布当日起计算的4年后,自动获解除破产。如果你再次被判定破产,有关的年期则是5年。
答:凡破产令于2016年11月1日或之后作出,而破产人又没有亲身出席初次会面,或已亲身出席初次会面,但没有在会面中向暂行受托人/受托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关于破产人事务、交易及财产的资料,则暂行受托人/受托人可向法院申请命令,使有关期间不得开始计算。不开始令的效力,是令破产的有关期间延迟至该命令的条款获遵守后才开始。因此,自动解除破产的日期会因而延后。
答:为使破产的有关期间得以开始计算,你须联络暂行受托人/受托人及遵守不开始令的条款。如暂行受托人/受托人信纳你已遵守相关条款,暂行受托人/受托人须将一份通知送交法院存档,以确认相关条款已获遵守。破产的有关期间会在该通知内述明的遵守相关条款日期开始计算。
答:债权人或受托人可以根据《破产条例》第30A(4) 条列出的理由提出反对,其中包括不合作、令人不满的行为、未能拟备有关你周年收入及取得财产说明书等。
答:你可向法院提交抗辩书,法院将会进行聆讯。但是,你须紧记,如果法院裁定你的抗辩失败,法院可能会向你发出讼费命令。
答:你获解除破产后,便可获免除所有可证债项,但不包括以欺诈方法招致的债项、因触犯法例而被判处的罚款和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伤而须作出的赔偿等。


破产以外的选项

视乎你未能偿债的程度,对比起申请破产,以下的其他程序有时可能对你和你的债权人会更为有利。

答:有,你可以选择与你的债权人签订非正式的安排或一份正式的“个人自愿安排”。你应联络你的主要债权人,例如你的债权银行,他们或可帮助你进行非正式的安排。
答:如果你知道自己无力偿还全部债项,你可考虑联络你的债权人,尝试达成协议,包括还款的条款和时间表。非正式安排的优点是没有个人自愿安排般高昂。但是,非正式安排的缺点是不具法律约束力;你的债权人其后可不理会该安排而要求你悉数清还债款。因此,在采用非正式安排之前,建议你联络香港的理财辅导机构(详情请参阅以下的问题37),以便全面评估你的情况。
答:为人熟悉的理财辅导机构列于下方,以供参考:

东华三院健康理财家庭辅导中心
https://fdcc.tungwahcsd.org/

明爱向晴轩危机专线及教育中心
https://debt.caritas.org.hk/
答:“个人自愿安排”是《破产条例》所订的正式程序,提供破产以外的另一项选择。在此安排下,你须向法院及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 (欲知更多详情,请参阅本署网站上的「关于个人自愿安排的经常查询问题」)。有关建议如获批准,对所有债权人均具法律约束力。
答:(a) 你可避免蒙上破产的污名。你会免受《破产条例》和其他条例所订明的种种法律限制,以及或可保留你的工作/专业资格。

(b) 对债权人来说,与破产比较,他们可望取得较多还款。


申请破产

经过认真审视自己的财务状况后,你可能仍然认为破产是最佳的选项。本问与答的最后部分会向你简介由债务人提交破产呈请书的准则、费用和程序。

答:如果你拟提交破产呈请书,你必须使法院信纳你是无能力偿还你的债务。
答:你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一笔8,000元的款项,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以及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费用1,045元。
答:
有关的程序:

(a) 填妥《破产(表格)规则》的表格3“债务人破产呈请书” 和《破产(表格)规则》的表格28C“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债务人呈请)”。这些表格已印制在《债务人破产呈请程序简介》内,该简介可用以下方法获取,费用为每本28元:
(i) 致电政府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订购,电话:2537 1910
(ii) 进入网上政府书店采购
https://www.bookstore.gov.hk/
(iii) 从政府新闻处的网站下载订购表格https://www.isd.gov.hk/sim/index.htm 并在网上提交订购表格或传真至 2523 7195
(iv) 以电邮方式向政府新闻处订购 puborder@isd.gov.hk; 或
(v) 从本署互联网免费下载 https://www.oro.gov.hk/sc/our_services/publications/index.html

(b) 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一笔8,000元的款项,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

(c) 就破产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分别办理见证和宣誓手续。

(d) 前往高等法院登记处:-
(i) 缴付法庭费用1,045元;
(ii) 就破产呈请订定聆讯日期;以及
(iii) 提交破产呈请书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e) 在完成上述程序 (d)(iii) 后立即向破产管理署署长递交一份破产呈请书的盖印副本和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副本。
答:你可考虑向以下计划所提供的律师寻求意见:

免费法律咨询计划
http://www.dutylawyer.org.hk/gb/free/free.asp

电话法律咨询计划
http://www.dutylawyer.org.hk/gb/tellaw/tel_law.asp
答:(a) 你如要提交债务人的破产呈请书,则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一笔8,000元的款项,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破产条例》并无条文豁免此笔款项。你亦须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费用1,045元。

(b) 债权人亦可针对你提交破产呈请书。债权人提交破产呈请书,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存一笔11,250元的款项,以供支付破产管理署署长(或受托人)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及开支以及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费用1,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