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的有关条文于2000年4月7日起生效,本署接受以实物媒体提交或送至本署指定的互联网电邮地址(oroadmin@oro.gov.hk)的文件,但有关的文件必须符合《电子交易条例》第11(2)条所规定的规格、方式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