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利用这表格,向清盘中的公司提出申索要求。
根据公司(清盘)规则第79条的规定,除非有关法官在某宗特别清盘案中指令本署在毋须证据的情况下接纳任何债权人或其债项。
在强制公司清盘案中,债权证明表格连同港币35元的备案费可送交(以邮寄方式亦可)破产管理署署长,申索的款项如不付任何费用。
债权证明表可由债权人自己提出,或获债权人授权的人士或了解实情而代表债权人的人士提出。
债权人必须填妥表格内的所有项目,然后把该表格及一切可资佐证的文件正本递交本署。
债权人在递交债权证明表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如有更改,可利用本表格通知破产管理署署长。本署职员收到表格后,便会按最新资料修改有关纪录,日后亦会按新地址把信件寄给债权人。
债权人亦可按以下连结,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更改住址/通讯地址要求:
如领取债款的债权人要求把债款付予其他人士,他可向破产管理署署长递交本表格,这表格足以授权清盘人/受托人把债款付予表格内所述的人士。
这份授权表格将继续有效,直至债权人以书面取消为止。
债权人/分担人可使用这表格授权代表出席债权人/分担人会议及表决。
债权人/分担人可使用这表格授权代表出席债权人/分担人会议及表决由你决定的决议案。
有关清盘公司的董事/负责人可使用这表格呈交清盘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
董事可使用这表格呈交初步讯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