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获得入息后,有权保留其中款项以应付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包括﹕
如有任何收入盈余,可能要缴付予受托人。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43E条,受托人可向法院申请,作出一项收入付款令,规定破产人或破产人的雇主,把破产人收入的一部份缴付予受托人。破产人有权就有关申请向法院提出反对。如受托人不申请收入付款令而破产人因该决定而受屈,他/她可根据《破产条例》第83条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法院可确认、推翻或修改被申诉的作为或决定,并就此而作出其认为公正的命令。
注﹕"家庭"包括破产人的配偶及子女,并在某些情况下亦包括破产人的受供养父母及受供养兄弟姊妹及破产人任何其他的受供养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