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 违规事项 | 结果 |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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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 |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该条例”)第168H条,申请针对两间无力偿债公司的一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理由是该名董事违反董事责任: (a) 没有确保该公司遵从该条例及《公司条例》(第622章)的会计纪录条文; (b) 没有提交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以及 (c) 不合作。 |
答辩人被取消其担任公司董事等的资格,为期4年。 | 个案摘要 |
两名董事 |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该条例”)第168H条,申请针对一间无力偿债公司的两名前董事作出取消资格令,理由是该等董事违反董事责任,没有: (a) 确保该公司遵从《公司条例》(第622章)及/或该条例的会计纪录条文;以及 (b) 提交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
各答辩人均被取消其担任公司董事等的资格,为期2年。 | 个案摘要 |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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