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摘要

法院就债务人于2023年12月提出的破产呈请,于2024年1月颁令被告人破产。

经调查后发现,约在2023年10月及2023年11月,被告人从一间保险公司收取了一笔港币337,389.67元的款项,即其两份保险单的退保价值(“该笔退保价值款项”)。

被告人没有在H表的“来自投资的收入(指明类别):保险单”中披露他收取了该笔退保价值款项,因此他在《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中作出关键性的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