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摘要

法院就债务人于2018年7月提出的破产呈请,于2018年8月颁令被告人破产。

凭借高等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的命令,《破产条例》第30A条所指的有关期间中止计算一段时间,被告人仍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经调查后发现,破产人于2023年6月收取了一笔港币162,400.73元的款项,为强制性公积金的累算权益。

凭借2023年6月发出的通知,破产管理署署长为被告人的产业申索该笔款项,并要求被告人交回该笔款项,但被告人并没有向破产管理署署长交回该笔款项的任何部分。

本署其后发现被告人在2023年6月欺诈地移走该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