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摘要

法院就债权人于2017年7月提出的破产呈请,于2017年9月颁令被告人破产。

凭借高等法院于2018年4月根据《破产条例》第30AC(1)条就有关期间不开始计算而作出的命令,被告人仍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经调查后发现被告人在破产期间,于2023年6月从一名人士获得两笔贷款,金额分别为港币30,000元及港币70,000元。

被告人在借贷前并无告知该名人士他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