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43A(6)条,任何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须在针对他而作出破产令的每一周年日向破产人的产业的受托人(“受托人”)提交一份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财产说明书。如果破产人未能遵守此项规定,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监禁6个月。此外,受托人或债权人亦可根据《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第30A(4)(h)条反对破产人解除破产。
对于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受托人的破产案,破产人可登入电子提交系统的公用入门网站提交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财产说明书。成功提交后,确认讯息会经简讯服务或电邮发送给破产人。
此网上服务无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