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证明表是债权人用作确立他/她针对一名破产人/一间清盘公司所提出的申索的订明文件。债权证明表可由债权人提出,或由获得债权人授权或代表债权人而又知悉有关事实的人提出。
债权人须于破产令/清盘令颁布后向受托人/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表及缴付订明的费用(见下文),以尽快证明其债权。否则,债权人可能无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投票或收取摊还债款。
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担任受托人/清盘人的破产案/清盘案,债权人可藉此网上服务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入门网站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债权证明表,包括填写债权证明表格、上载证明债权的文件、透过「智方便」或认可数码证书签署债权证明表格,以及以信用卡或缴费灵于网上缴付订明的费用。
下列为填写债权证明表时所需的资料/文件:
经网上提交的债权证明表的附件可以下列档案格式上载:
上载档案总大小不可超逾20MB,而上载档案数量则不可超过20个。
「智方便」注册用户可透过「智方便」流动应用程式,按照萤幕上的指示,在网上签署债权证明表格。
香港认可的供个人及机构使用的数码证书,亦可获接受用作债权证明表格的数码签署。用户必须上载数码证书及输入密码,方可在债权证明表格上签署。
在提交债权证明表时,必须缴付订明的费用港币35元,但申索款额少于港币250元或雇员申索工资或薪金的债权证明表则除外。网上付款可透过信用卡(包括VISA、万事达卡、JCB及银联)、缴费灵或「转数快」支付。
债权证明表经香港政府一站通入门网站提交后,会由破产管理署按照正常程序作进一步处理。如网上提交的债权证明表随后不获破产管理署接纳,提交表格的债权人或人士会获通知,惟已缴交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概不会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