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简介载列了提交债务人呈请的程序。「破产简介」也载列了破产带来的影响和破产人的责任等有关资料,市民可向破产管理署免费索阅这份小册子。
债务人在提交破产呈请之前,应该认真考虑是否适合以自愿安排 来解决债务问题。有关自愿安排 的进一步资料可以向破产管理署 或其他有经验处理破产/ 清盘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会计师、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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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2867 2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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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破产罪行
《破产条例》(香港法例第6章)条 | 罪行内容 | 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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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A | 没有呈交周年收入说明书
任何破产人在未获解除破产时,必须每年向受托人呈交一份说明书,说明他在上一年度的入息与在该段期间取得任何财产的详细资料,若不遵守本条规定,即属犯罪,可判处监禁。 |
最高可判处监禁六个月。 |
129 (1) |
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产,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属犯罪:– (a)破产人没有全面向受托人披露其所有财产及其处置详情;
(b)破产人没有向受托人交出所有在他保管或控制下的财产;
(c)破产人没有向受托人交出所有在他保管或控制下的与其财产或事务有关的簿册及记录;
(d)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紧接提出呈请前12个月内(「有关期间」),破产人隐瞒其财产中价值达50元或多于50元的任何部分,或隐瞒别人欠他或他欠别人的任何债项;
(e)在有关期间,破产人欺诈地移走其财产中价值达50元或多于50元的任何部分;
(f)破产人在任何有关其事务的陈述书中作任何关键性的遗漏或错误陈述;
(g)破产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人曾在其破产案中作虚假的债权证明,但破产人没有在一个月内通知受托人;
(h)在提出破产呈请后,破产人阻止或参与阻止将任何影响或有关其财产或事务的簿册及记录出示;
(i)在有关期间,破产人移走、隐藏、销毁、切割或捏改任何影响或有关其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或文件;
(j)在有关期间,破产人在任何影响或有关其财产或事务的簿册或文件内作出任何虚假记项;
(k)在有关期间,破产人欺诈地将任何影响或有关财产或事务的文件放弃、更改或在其内作任何遗漏;
(l)在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紧接提出呈请前12个月内举行其债权人的任何会议上,破产人企图以虚构的损失或开支就其财产中任何部分作出交代;
(o)在有关期间,破产人将其以信贷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财产当押、质押或就该等财产作产权处置;但如破产人是一名商人,而该当押、质押或产权处置是在其业务的通常运作中作出者则除外;
(p)破产人为取得其债权人或其任何债权人对涉及其事务或其破产的同意或协议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其他虚诈行为,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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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129(1)(o)项外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
130(1) |
破产人以外的其他人所犯罪行
如破产人所雇用的任何经理人、会计师或簿记员作出任何若由破产人作出则属违反第129(1)(i)或(j)条任何规定的作为,则该经理人、会计师或簿记员须被当作犯罪。 |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
130(2) |
如任何人在构成第129(1)(o)条所订罪行的情况下,将任何财产当押、质押或就任何财产作产权处置,则凡知悉该财产是在上述情况下被当押、质押或有产权处置作出而仍接受该项当押或以其他方式接收该财产的人,即属犯罪,可判处监禁。 |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或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
130(3) |
任何人于在破产案中证明一项债权时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或在根据破产条例规定的誓章内明知而作出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可判处罚款和监禁。 |
可判处罚款和最高可判处监禁六个月。 |
131 |
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获取信贷
破产人在以下情况下均属犯了刑事罪行:– (a)单独或联同他人从任何人获得港币100元或以上的信贷,而事前并无告知该提供信贷的人他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
(b)使用异于其被判决破产时所用的名称从事任何业务,并在从事该行业或业务的过程中从任何人获得信贷,但事前并无向该人披露其被判定破产时所用的名称;或
(c)使用异于其被判决破产时所用的名称从事任何业务,但事前并无在宪报上刊登其被判定破产时有关业务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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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
132 |
破产人的欺诈行为
任何已被判定破产的人在以下情况下均属犯罪:– (a)作出或安排作出其财产的馈赠或转让或押记,以意图欺诈其债权人;或
(b)自任何判其须付款而未获履行的判决或命令的日期起,或在该日期前两个月内,意图欺诈其债权人而隐藏或移走其财产的任何部分;或
(c)意图欺诈其债权人而安排或默许针对其财产执行查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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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
133(1) |
赌博等
任何已被判定破产的人士,曾从事任何行业或业务,并在破产令的日期尚未清偿在经营该行业或业务的过程中招致或因该行业或业务而招致的任何债项,则在以下情况下均属犯罪:– (a)在有关破产呈请提出之前两年内,其赌博或所进行的轻率而冒险的投机活动增加其无力偿债的程度,或是促成其无力偿债的重要因素,而该等赌博或投机活动与其所从事的行业或业务并无关系;或
(b)在有关破产呈请提出当日与破产令的日期之间,他因上述该等赌博或轻率而冒险的投机活动而损失其产业的任何部分;或
(c)如于任何时间或在法院对他进行公开讯问的过程中,破产管理署署长要求他就其产业在紧接有关破产呈请提出当日之前的一年内或在该日与破产令的日期之间所招致的任何重大部分的损失作出交代,而他并无就如何招致该等损失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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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
134(1) |
不备存妥善的帐目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产,而该人曾在紧接有关破产呈请提出当日之前两年内的任何期间从事任何行业或业务,但在该整段期间内,以及如他曾于该破产呈请提出当日与破产令的日期之间的任何期间如此从事该行业或业务,则在该其后的整段期间内,他没有备存妥善的帐簿,或没有保存如此备存的所有帐簿,即属犯罪,除非他证明在其营商或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该项不作为是诚实及可予宽宥的。 |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
135 |
破产人携财产潜逃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产,而在他提出或有人针对他提出破产呈请后,或在提出呈请前六个月内,他携同其财产中价值达100元或多于100元而依法应在其债权人之间分配的任何部分离开香港,或企图或准备携同该部分财产离开香港,即属犯罪 (除非他证明他并无意图欺诈)。 |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
136 |
债务人匿藏以逃避送达
凡已针对任何人作出破产令,该人如因意图逃避任何破产法律程序文件的送达或逃避有关其事务的讯问,或意图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针对他的破产法律程序无法进行或受妨碍或延误而匿藏,或不出现在其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营业地点,或离开香港,该人即属犯罪。 |
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 |
《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条 | 罪行内容 | 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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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 |
《公司条例》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担任董事
身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的人,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该人获裁定他破产的原讼法庭许可,则属例外。 |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一年及罚款港币150,000元或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港币7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