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愿安排

个人自愿安排简介


重要告示:免责条款

本刊物所提供的资料只供参考之用。政府不会就本刊物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给予明示或隐含的保证,也不会对本刊物的内容负责。

如因与本刊物有关的合约、侵权或任何因由而引致任何损失或损毁,政府不会承认任何责任及法律责任。政府有绝对酌情权在任何时间删除、暂时中止或修改本刊物的所有资料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用户须负责自行评估本刊物所包含或与之有关的所有资料,并获劝谕在依靠这些资料前先核实资料的真确性或征询独立意见。


绪言

1.1法律架构

《破产条例》订明个人自愿安排(自愿安排)是破产以外的另一个选择。下述人士可以申请自愿安排:
(a)还款有困难的债务人;或
(b)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命令,在该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债务人提出或进行破产呈请,也不得对债务人采取或继续其他法律诉讼行动。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而这项建议一旦获得批准,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1.2优点
(a)对债务人来说,自愿安排比破产优胜,理由如下:
(i)债务人可以避免破产的污名。
(ii)他/她可以免受《破产条例》及其他条例的法律限制。
(iii)他/她可以保住工作/专业资格。
(b)对债权人来说,以自愿安排与破产比较,他们可望取得较多还款,因为有较大诱因吸引债务人还债。
1.3失责

如果债务人就自愿安排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或没有遵照自愿安排的责任行事,代名人或任何债权人仍可呈请法院颁令他/她破产。

程序

2.1代名人

债务人必须找到一名代名人,为他/她办理有关自愿安排的事宜。该名人士必须具备法院认可的合适经验和资格,以执行代名人的职务 (通常是会计师律师)。
2.2建议

债务人必须向属意的代名人提交如何向债权人还款的建议。《破产规则》第 122C(2) 条详细载列了建议的内容,见附表1。如果属意的代名人同意,便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命令。
2.3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

债务人也必须向代名人呈交最近期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若债务人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在破产程序中呈交了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除非代名人提出要求,无须再呈交此说明书。
2.4临时命令
(a)法院颁布的临时命令,给予十四天宽限期;在这段期间,未获法院许可,任何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或其他法律诉讼程序都不得采取或继续进行。
(b)如果是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临时命令可能包括法院对在命令有效期间如何处理这宗破产案和破产人的财产的指示。
2.5代名人为债务人的建议而作出的报告
(a)在临时命令届满最少三天前,代名人须向法院呈交报告,说明他认为是否应召开债权人会议,考虑有关建议。如果是肯定的,便会提出开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法院在接获代名人的报告后,若认为应该召开债权人会议,可将临时命令的有效期延长一段时间,以便债权人考虑有关建议。
2.6债权人会议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会决定是否批准债务人的建议,包括所有修改。由于任何修改必须获债务人同意,而且可能涉及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具体谈判,因此债务人必须出席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批准或修改所提出的建议,必须获出席和投票的债权人或其代表以大多数通过决议(即占出席及投票债权人所持债款总值75%以上)。不论债权人是否亲自出席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席会议,债权人会议批准的建议,对获通知出席会议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每一名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会议主席必须在会议举行后七天内向法院提交报告。
2.7反对会议的决定

债务人、债权人、代名人、及在未获解除破产的情况下,受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可以在主席向法院提交报告后二十八天内向法院申请反对会议的决定。
2.8自愿安排登记册

会议主席必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报告自愿安排的详细资料,包括债务人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地址,自愿安排获债权人批准的日期及代名人的姓名及地址。破产管理署署长备存自愿安排登记册供公众人士查阅。

实行建议

3.1在债权人会议上获批准的建议,当日即告生效。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委任的代名人会接管所有有关资产。
3.2在会议主席向法院提交报告的二十八天后,任何因临时命令而搁置的破产呈请便当作已被驳回。
3.3至于已发出的破产令,在建议获批准后,法院可以在接获申请后将其废止,并可加入附带条件。

注:根据《破产条例》第 20K 条,凡获批准的自愿安排已生效,而债务人、其任何债权人或任何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因代名人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或决定而感到不满,可向法院申请,而法院可确认、推翻或修改该代名人的任何作为或决定或作出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费用和开支

4.1债务人必须向代名人初步缴存一笔 $12,150 的款项,以供支付代名人就该自愿安排而办理的工作将会招致的各项费用、开支及酬金。
4.2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临时命令时,须根据《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令》表A第12项所订的收费比率支付法庭讼费。

罪行

5债务人为获取债权人批准他/她的个人自愿安排建议,而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触犯任何其他欺诈行为,即属违法,可被判处第二级罚款和监禁六个月。

查询/投诉

6如果需要进一步资料/投诉,请与本署联络:

邮寄: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0楼
破产管理署
部门主任秘书
电话: 2867 2448
传真: 3105 1814
电邮: oroadmin@oro.gov.hk
网站: http://www.oro.gov.hk


附表1
建议内容

《破产规则》(第6章)规则 内容说明
第122C(2)条 建议须述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以下事宜 -
(a)以下事宜,以债务人直接知悉的范围为限 -
(i)该债务人的资产、对该等资产各自的价值的估计以及作出该项估计的基准;
(ii)该等资产押记予债权人作受惠人的范围(如有的话);
(iii)不列入自愿安排的特定资产的范围(如有的话);
(b)建议列入该项安排的任何财产(债务人本人的资产除外)的详情,该等财产的来源,以及使其可供列入的条款;
(c) 该债务人负债的性质及款额(以其直接知悉的范围为限),建议藉该项安排偿还、修改、押后偿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负债的方式以及(尤其是)-
(i)建议如何就根据本条例第38条获给予优先权的债项而处理该债务人的债权人,以及建议如何处理有抵押或声称有抵押的债权人;
(ii)建议如何根据该项安排而对待债务人的有联系人士(即该债务人的债权人);及
(iii)在个案1中,就债务人所知悉,是否已有根据本条例第49、50 或 71A条作出的申索,或是否有引起该等申索可能的情况,而在个案 2中,如在其被判定破产的情况下,是否有会引起该等申索可能的情况,
此外,凡存在任何该等情况,则是否建议(如建议的话,则如何)根据该项自愿安排就该等申索而预留款项以全部或局部弥偿该无力偿债的产业;
(d)是否有其他人就债务人的债项给予担保,如有的话,则给予什么担保,并指明哪些(如有的话)担保人是债务人的有联系人士;
(e)该项自愿安排的建议期限;
(f)建议向债权人作出分发的日期及分发款额的估计;
(g)建议以酬金及开支方式支付予代名人(作为代名人)的款项;
(h)为该项安排的目的,是否有任何人(债务人除外)提出会提供任何担保,如有的话,是否须给予或寻求任何抵押品;
(i)为该项安排而持有的款项在待向债权人分发前存于银行、用作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方式;
(j)为偿付债权人而持有并在该项安排终止时没有如此偿付的款项的处理方式;
(k)如债务人有任何业务,则建议在该项安排持续的期间经营该等业务的方式;
(l)拟为债务人安排的任何进一步信贷服务的详细资料,以及如何偿付因此而产生的债项;
(m)建议如何支付该项安排的代名人的酬金和其开支;
(n)该项安排的代名人所须承担的职能;
(o)获建议担任自愿安排的代名人的人的姓名、地址及资格,以及确定尽债务人所知悉该代名人具备足够经验和符合资格(不论是作为受托人或以其他方式监督该自愿安排的实施)作为该自愿安排的代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