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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命令,在该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债务人提出或进行破产呈请,也不得对债务人采取或继续其他法律诉讼行动。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而这项建议一旦获得批准,对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注:根据《破产条例》第 20K 条,凡获批准的自愿安排已生效,而债务人、其任何债权人或任何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因代名人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或决定而感到不满,可向法院申请,而法院可确认、推翻或修改该代名人的任何作为或决定或作出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邮寄: | 香港金钟道66号 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0楼 破产管理署 部门主任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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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2867 2448 |
传真: | 3105 1814 |
电邮: | oroadmin@oro.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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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建议内容
《破产规则》(第6章)规则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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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C(2)条 | 建议须述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以下事宜 -
(a)以下事宜,以债务人直接知悉的范围为限 -
(i)该债务人的资产、对该等资产各自的价值的估计以及作出该项估计的基准;
(ii)该等资产押记予债权人作受惠人的范围(如有的话);
(iii)不列入自愿安排的特定资产的范围(如有的话);
(b)建议列入该项安排的任何财产(债务人本人的资产除外)的详情,该等财产的来源,以及使其可供列入的条款;
(c) 该债务人负债的性质及款额(以其直接知悉的范围为限),建议藉该项安排偿还、修改、押后偿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负债的方式以及(尤其是)-
(i)建议如何就根据本条例第38条获给予优先权的债项而处理该债务人的债权人,以及建议如何处理有抵押或声称有抵押的债权人;
(ii)建议如何根据该项安排而对待债务人的有联系人士(即该债务人的债权人);及
(iii)在个案1中,就债务人所知悉,是否已有根据本条例第49、50 或 71A条作出的申索,或是否有引起该等申索可能的情况,而在个案 2中,如在其被判定破产的情况下,是否有会引起该等申索可能的情况,
此外,凡存在任何该等情况,则是否建议(如建议的话,则如何)根据该项自愿安排就该等申索而预留款项以全部或局部弥偿该无力偿债的产业;
(d)是否有其他人就债务人的债项给予担保,如有的话,则给予什么担保,并指明哪些(如有的话)担保人是债务人的有联系人士;
(e)该项自愿安排的建议期限;
(f)建议向债权人作出分发的日期及分发款额的估计;
(g)建议以酬金及开支方式支付予代名人(作为代名人)的款项;
(h)为该项安排的目的,是否有任何人(债务人除外)提出会提供任何担保,如有的话,是否须给予或寻求任何抵押品;
(i)为该项安排而持有的款项在待向债权人分发前存于银行、用作投资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方式;
(j)为偿付债权人而持有并在该项安排终止时没有如此偿付的款项的处理方式;
(k)如债务人有任何业务,则建议在该项安排持续的期间经营该等业务的方式;
(l)拟为债务人安排的任何进一步信贷服务的详细资料,以及如何偿付因此而产生的债项;
(m)建议如何支付该项安排的代名人的酬金和其开支;
(n)该项安排的代名人所须承担的职能;
(o)获建议担任自愿安排的代名人的人的姓名、地址及资格,以及确定尽债务人所知悉该代名人具备足够经验和符合资格(不论是作为受托人或以其他方式监督该自愿安排的实施)作为该自愿安排的代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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